李凤雏:推动内部审计在新发展阶段实现高质量发展

发布者:施瑞   发布时间:2020-12-30   浏览次数:435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系统总结和高度评价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的决定性成就,将“十四五”规划与2035年远景目标统筹考虑,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简称《建议》),擘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蓝图,成绩鼓舞人心,前景催人奋进。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就是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

新发展阶段,就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阶段。面对外部环境日趋错综复杂、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的新形势,新阶段的发展必须把发展质量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把新发展理念贯穿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内部审计作为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发展阶段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正逢其时、大有可为。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内部审计在“十四五”时期实现高质量发展。

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深化内部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机制

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建议》强调,“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原则。内部审计工作应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对标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中央审计委员会会议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推动纳入审计监督范围的单位建立健全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机制,全面落实在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贯彻落实单位党组织的决策部署,积极督促单位内部各部门坚决贯彻执行党组织的工作要求,确保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把握新发展理念的根本要求。《建议》强调,“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坚持新发展理念”的原则。推动内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必须强化认识,深刻理解内部审计高质量发展就是促进单位实现目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反腐倡廉,推动单位目标与国家宏观政策目标有机统一,这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始终坚持新发展理念,从侧重于内部审计“有没有”转向“好不好”“优不优”发展。加快推进形成以目标管理为基础的内部审计高质量发展体系,指导监督各部门各单位树立正确导向,推动内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扎实做好调研工作,深入了解内部审计新情况,总结新经验,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径,以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运用促进内部审计高质量发展。

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机制。按照“十四五”时期我国审计工作发展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指导纳入审计机关审计监督范围的单位制定或修订内部审计工作相关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权限、经费保障、质量控制和责任追究等内容。推动建立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长效机制,落实整改主体责任。推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贯通起来,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单位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

推动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总审计师制度。《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要求,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自2018年起,国务院国资委决定分批在中央企业开展总审计师试点,中核集团等八户中央企业列入第一批试点企业名单。从试点情况看,总审计师作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在落实决策层、管理层各项要求,推动审计与其他部门联系、沟通,进一步加强对内部审计的专业领导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20年9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加大对总审计师制度相关法规和实践经验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的落实。

指导内部审计充分发挥作用,推动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形成合力

积极发挥内部审计在推进审计全覆盖中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努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审计全覆盖的要求,要把握好实现审计全覆盖形式和内容的统一、提升审计全覆盖的综合效应两个方面。应当整合审计资源,统筹审计力量,形成不同层次、不同角度、全方位的审计监督体系。审计机关重点审计单位本级、重要二级单位,对其他所属单位和分支机构,应促进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实现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优势互补,拓展审计监督广度和深度。

推动建立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成果共享机制。审计机关在审计中,特别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三级以下单位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内部审计对于审计机关已审计事项,可重点关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探索建立社会审计报告核查工作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规定,“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贯彻落实上述规定,应当建立、完善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机制制度,优化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权限,细化核查组织形式、范围、内容等,增强可操作性。建立完善社会审计成果利用和违法违规问题移送追责等机制,推动社会审计机构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

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

加强对内部审计业务的指导。引导内部审计机构对标“四个促进”要求,按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本单位相关要求,科学安排内部审计计划,深入开展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审计,境外机构、资产和经济活动审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审计等,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促进强化弱项、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真正达到强化内部风险防控的目的。

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统计调查和资料报送机制,加强对内部审计结果的运用。建立内部审计监督检查机制,通过日常监督、结合实施审计项目开展监督、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对纳入审计监督范围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的监督力度。审计机关还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成效,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范围,促进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有效发挥作用。

促进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能力素质。遵循内部审计人才成长规律,以推动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抓手,完善评价机制,客观科学公正评价内部审计人员,鼓励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将选人用人与内部审计人员职称有机衔接,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内部审计人才队伍。

建立健全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作机制。审计机关应及时了解有关情况,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在内部审计指导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促进提高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工作效能。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就国有企业总审计师任职模式、职责权限、任职条件、激励约束机制等内容制定操作办法,推动扩大总审计师试点范围。

加强对内部审计自律组织的政策和业务指导。审计机关应当研究内部审计自律组织相关政策法规,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推动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在内部审计理论研究、调查研究、教育培训等方面,加强与内部审计自律组织的沟通与合作,引导其发挥专业优势,为会员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服务,更好推动内部审计事业发展。

(作者系中共审计署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司党支部书记、

审计署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司司长)

(来源:《中国审计》2020年2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