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新规有哪些看点?

发布者:审计处   发布时间:2019-08-23   浏览次数:550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修订后的《规定》有哪些亮点?解决了审计工作中的哪些难题?《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和审计工作者。

2010年10月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2010年版《规定》)在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化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修订后的《规定》共七章52条,比2010年版《规定》多出了3000余字。《规定》增加了“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等内容。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审计研究室主任汪德华看来,经济责任审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对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与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提到“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一脉相承。《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到,为加强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

什么是“经济责任”?

《规定》指出,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分为三部分: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每一部分内容都有详细规定,关于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共包括七项:(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四)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民生保障和改善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修订后的《规定》在审计内容上发生了很大变化。”汪德华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过去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范围比较窄,说得也比较模糊,是指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经济活动;现在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分得比较细,概括说,就是重点从‘审钱’到‘做事’的评价方面发生了很大改变,也彰显出经济责任审计的权威性。”

“解决了审计结果‘怎么用’问题”

在江西省赣州市审计局局长谢京华看来,他在实际审计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在《规定》中都有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首先是《规定》的计划性比较强。谢京华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在原来的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更多的是离任审计,计划性不太强;《规定》第五条明确提出,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这就极大地增强了审计的计划性。而且《规定》还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这为今后做好审计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

其次是对审计结果的运用和审计问题的整改措施。《规定》明确了“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的整改措施。例如,第四十八条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的整改措施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以及组织部门或者主管部门;(二)对审计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三)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2010年版《规定》对审计结果的运用,没有做明确具体的要求,修订后的《规定》在第六章专门谈到审计结果的运用,非常细化,并且分为‘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怎么运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怎么整改等,这对今后加强对审计结果的运用提出了非常明确的要求,解决了之前只是审计,审计结束之后审计结果运用不好的问题。”谢京华说。

如何实现审计“全覆盖”?

审计全覆盖是指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做到一定周期内对所有审计对象的全覆盖。概括地说,全覆盖就是对法定审计对象和范围的全面覆盖。

《规定》第十二条提到了审计全覆盖: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如何更好地实现审计全覆盖?

谢京华建议,首先,审计机关应制定5年内审计对象全覆盖的项目计划,每年根据临时性审计项目进行周期调整,这样能够避免重复审计,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其次,在有效统筹的基础上,每年还要分析可能存在的审计盲区及审计项目可能存在的空白点。

《规定》还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在汪德华看来,这为审计全覆盖提供了有力支撑。

汪德华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经济责任审计并非每年都要进行,比如需要审计的领导干部有1000人,一年可能仅安排一两百人进行审计。“虽然不是每年都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但是只要领导干部在这个单位任职,一般干部的任职期限是5年,一旦停任,一定会给审计一次,没有例外。”